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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籌資與股權籌資稅負的區別

    作者: admin 日期: 2018-06-17 19:06:49 人氣: - 評論: 0

      某公司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準備向本企業職工集資。實際工作中,企業向職工個人籌資,在財務處理上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股權性籌資方式,也就是本企業職工投資入股,另一種是債權性籌資方式,也就是向職工集資借款。那么,企業是采取借款方式集資?還是采取員工投資入股的方式?哪種稅負較輕?


      股權性籌資方式稅負分析


      對員工個人來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給職工分紅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來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允許稅前列支。比如A企業職工入股1000萬元,假設年底企業盈利1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年終職工分紅100萬元,應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20萬元,合計稅負270萬元。


      債權性籌資方式涉稅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法規,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個人應就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就職工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1)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扣除。(2)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倨髽I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谄髽I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以前述A企業為例,個人利息收入100萬元,應納營業稅5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9萬元。企業所得稅因稅前可扣除利息支出100萬元,企業稅前盈利9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25萬元。合計稅負249.4萬元。


      兩種方式綜合稅負比較


      將上面的例子進行總結歸納如下:


      假設企業稅前盈利為X,利息支出為Y。股權性籌資方式的稅負為25%X+20%Y。債權性籌資方式的稅負為25%(X-Y)+5.5%Y+(1-5.5%)×20%Y=25%X-0.6%Y,顯然,25%X+20%Y〉25%X-0.6%Y??梢?,在綜合稅負上,債權性籌資方式低于股權性籌資方式。


      應當注意的是,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取得正規發票后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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